(2016)皖0202民初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与韦忠良、王国会、江苏铁宁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韦忠良,王国会,江苏铁宁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第357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黄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少华,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邢艳,单位员工。被告:韦忠良,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被告:王国会,女,1970年9月4日出生。被告:江苏铁宁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刘小平。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诉被告韦忠良、王国会、江苏铁宁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