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继友与王长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友,王长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849号原告:张继友。被告:王长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友诉被告王长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继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