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齐福轩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齐福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齐福轩,男。本院在执行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齐福轩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5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刘博宇执行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