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孔伟进诉李国仓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伟进,李国仓,濮阳县康元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8号申请人:孔伟进,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县习城乡孔店村。被申请人:李国仓,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柳屯镇吉洼村***号。被申请人:濮阳县康元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江。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政府东500米路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国仓、濮阳县康元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李国仓、濮阳县康元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提取、转移,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风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耀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