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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谢沙芹与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沙芹,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1行初1号原告谢沙芹,女,汉族,2012年12月26日生,住泸县。被告泸县公安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法定代表人宋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沙芹诉被告泸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协调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沙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德芳审 判 员  黄小明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