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立民终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国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章,郭建平,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辛庄创新建材厂,陈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章,男,1954年4由21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平,男,197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审被告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辛庄创新建材厂,住所地中牟县。原审被告陈光华,男,住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高庙村。上诉人陈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字第2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应为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楼54号,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辛庄创新建材厂的住所地在中牟县狼城岗镇斜庄村西,属于河南省中牟县辖区,故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