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焕举与司小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举,司小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第28号原告王焕举,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司小扁,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举与被告司小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仝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