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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刘燕,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太新路92号。法定代表人秦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