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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凌国平与朱剑萍、张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国平,朱剑萍,张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9号原告:凌国平。被告:朱剑萍。被告:张顺娟。原告凌国平为与被告朱剑萍、张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凌国平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