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凌国平与朱剑萍、张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国平,朱剑萍,张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9号原告:凌国平。被告:朱剑萍。被告:张顺娟。原告凌国平为与被告朱剑萍、张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凌国平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