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终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黄成伟、黄继根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成伟,黄继根,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000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成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继根。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上诉人黄成伟、黄继根因诉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10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成伟、黄继根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一级政府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房屋征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之责。杭州市长睦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长睦指挥部)伪造签名捺印制作造假《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协议》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显然并非被上诉人在内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故原审不予立案的理由存在重大错误。(2011)杭江民初字第976号、(2011)浙杭民终字第1839号、(2015)浙民申字第1540号、(2014)杭江民初字第157号、(2014)浙杭民终字第1489号、(2015)浙民申字第469号等裁判文书证明,长睦指挥部不是政府行政部门,长睦指挥部与上诉人是民事关系。杭土罚(2011)7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证明,长睦指挥部不是政府行政部门,是普通开发商。上诉人认为原审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成伟、黄继根以长睦指挥部在《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协议》中伪造黄成伟签名及捺印为由,起诉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对长睦指挥部的造假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长睦指挥部并非行政机关,对于查明长睦指挥部与黄成伟之间是否曾签订《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协议中相关签名、捺印真伪等事项,杭州市人民政府明显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上诉人与长睦指挥部之间的相关争议可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的履职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审以诉请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但理由不当,本院予以指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东代理审判员 许勤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