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洪涛、李书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洪涛,李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洪涛,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书涛,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再审申请人陈洪涛因与被申请人李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洪涛申请再审称:陈洪涛与李书涛素不相识。秦广义多次雇佣陈洪涛去澳门赌博。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秦广义再次雇佣陈洪涛到澳门赌博,因陈洪涛运气不好,赌输了钱,秦广义逼迫陈洪涛出具了内容为“今借李书涛现金壹拾陆万元整,借款人陈洪涛,2010年11月10日”的借条。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借条有效错误,要求再审。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陈洪涛称受秦广义胁迫下打的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陈洪涛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该借条,故生效判决认定该借条有效并无不当。陈洪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洪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洪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国庆审判员 王培强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相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