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庞铁丰与张万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铁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91号原告庞铁丰,男,59岁,1956年7月10日,地址:宁江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本院在审理庞铁丰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第二、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 张亚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院印)书记员 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