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肖国柱诉郑树宇、沈阳成昌远运输有限公司、冯登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柱,郑树宇,沈阳成昌远运输有限公司,冯登广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肖国柱,男,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郑树宇,男,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沈阳成昌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冯登广,男,地址不详。原告肖国柱诉被告郑树宇、沈阳成昌远运输有限公司、冯登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计瑞代理审判员 常 宝人民陪审员 孙长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