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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朱立贵与薛双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贵,薛双和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0号原告朱立贵,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个体。被告薛双和拉,男,蒙故族,45岁,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贵诉被告薛双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立贵撤回对被告薛双和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