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朱立贵与薛双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贵,薛双和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0号原告朱立贵,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个体。被告薛双和拉,男,蒙故族,45岁,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贵诉被告薛双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立贵撤回对被告薛双和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