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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5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武迪诉石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5民初34号原告:武迪,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被告:石光印,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迪诉被告石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迪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曲元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