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5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武迪诉石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5民初34号原告:武迪,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被告:石光印,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迪诉被告石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迪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曲元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