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3493号原告顾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顾某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敏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