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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3493号原告顾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顾某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敏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