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河北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68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河北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88号原告:黄晓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河北健康药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琳春。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军。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河北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晓文负担。审 判 长 黄玉聪代理审判员 李吉思代理审判员 阮 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