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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陈亮、王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陈亮,王婧,淄博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东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24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被告:陈亮。被告:王��。被告:淄博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淄博东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陈亮、王婧、淄博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东豪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亮、王婧、淄博金昌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东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亮、王婧、淄博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东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8万元。二、如被告陈亮、王婧、淄博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东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5.8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 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振刚 书 记 员 卢 振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