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4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文龙,无锡市北塘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金银生,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文龙,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银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周某于2012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锡山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4年1月13日举办婚礼。2014年6月,由于家庭琐事导致两人分居至今。特别是2015年3月10日,周某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诉,更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与周某离婚,诉讼费由周某承担。被告周某辩称:双方结婚后因为其经常上夜班,双方交流比较少。2014年5月份,陈某即离家到常熟、上海等地。其通过打电话等方式与陈某联系无果,为找到陈某故通过起诉的方式寻找,后因找到了陈某,所以撤回起诉。希望双方珍惜已有的感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于2012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无锡市锡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4年1月举办婚礼,双方婚前感情较好。2014年6月,陈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陈某即离家到上海等地。2015年3月,周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后又撤诉。陈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供的结婚证、起诉状、被告周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曾为家庭琐事争吵,但无重大的矛盾冲突。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现夫妻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夫妻间缺乏沟通及家庭琐事处理不当造成的。只要双方能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一切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切实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与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华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