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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与滨海县正红镇华子废塑料加工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滨海县正红镇华子废塑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滨海县城向阳大道东首。法定代表人韩立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孝祥,滨海县环境监察局中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红镇华子废塑料加工厂。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复兴居委会15组。经营者徐海亮,该厂厂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滨海县正红镇华子废塑料加工厂已经倒闭,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滨环罚字(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正亚执行员  李 吉执行员  顾正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