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若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越诉张兴军、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越,张兴军,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张越,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张兴军,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城南三里杨。法定代表人张馨予,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越诉被告张兴军、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越承担。审判员 郭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