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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智利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苏智利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1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黄国洪。委托代理人:李成,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智利,男,汉族,xxx,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智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冼文舜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惠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