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行辖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0行辖字2号原告王广治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渔政管理行政决定一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案件管辖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案件可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歙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