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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刑初24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住集贤县。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黑JS63**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在福利镇七星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学府路丁字路口处,与张某某驾驶的黑JT98**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经集贤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侦查,2015年7月2日22时许,集贤县公安交警大队到达事故现场,交警队于2015年7月3日将刘某某传唤到交警大队。2016年1月19日,刘某某与张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刘某某除按照交警队划分比例相互赔偿完,再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二、乙方得到赔偿款后,关于因交通肇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互不追究。三、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节。四、乙方对刘某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在对刘某某量刑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同日,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因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我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现因我们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超额赔偿我经济损失,我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刘某某量刑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破案经过、122接警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张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所佳泰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606、607号毒物(酒精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考虑其超标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文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