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福平与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撤销及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平,右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右行初字第3号原告周福平,男,汉族,山西省人,农民,现住右玉县。委托代理人李云,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右玉县公安局,住所地右玉县新城镇宝宁东街。法定代表人许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建忠、苗鹏,该局法制科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平诉被告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撤销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平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福平负担。审 判 长 贺学良审 判 员 李 福代理审判员 郑鹏举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