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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香珍与刘占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珍,刘占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52号原告刘香珍。被告刘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珍诉被告刘占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香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珍撤回起诉。诉讼费65元,由原告刘香珍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