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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世茂佘山艾美酒店与上海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世茂佘山艾美酒店,上海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上海世茂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世茂佘山艾美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谢芃,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飞,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君兰。委托代理人蔡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世茂佘山艾美酒店与被告上海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茂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世茂佘山艾美酒店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世茂佘山艾美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世茂佘山艾美酒店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