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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吴娟、阳某甲、阳家政、齐玉桃与官大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娟,阳某甲,阳家政,齐玉桃,官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吴娟。系被害人阳某乙之妻。申请执行人:阳某甲。申请执行人:阳家政,系被害人阳某乙之父。申请执行人:齐玉桃,系被害人阳某乙之母。被执行人:官大平。吴娟、阳某甲、阳家政、齐玉桃与官大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吴娟、阳某甲、阳家政、齐玉桃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公安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鄂10执11号案件交由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许正刚审判员  杜荆武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