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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维国与安百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国,安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国,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安佰昌,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维国与被执行人安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2)吉农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佰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维国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佰昌给付借款25225.00元、执行费278.37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安佰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佰昌的工资款25503.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