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文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595号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550号今利园1、2座东头。法定代表人雷东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杨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文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文静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