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席建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席建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083号原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2094-6。法定代表人尹明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席建宇,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建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咏梅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人民陪审员 罗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