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波与浙江中旅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浙江中旅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张波。被告:浙江中旅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光复路200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羽,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浙江中旅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杭 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华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