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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付增瑞与张玉山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69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增瑞,张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付增瑞。被执行人张玉山。关于付增瑞与张玉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玉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山在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625906131961****)的存款42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