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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1刑初4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扬扬、詹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7日15时40分,徐某某驾驶本田锋范轿车,沿凌海市大有园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大路糖厂路口处,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与由东向西行驶王某驾驶的大众迈腾轿车相撞,造成徐某某、王某受伤,轿车乘车人高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徐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并不追究其一切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金某某、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体血中乙醇检测报告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询问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能够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对被告人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