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向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向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69号原告刘志强,男,汉族,住大英县蓬莱镇。被告向立,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诉被告向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拉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红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