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1号原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299号。被告: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8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丽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