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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延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延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14号罪犯张延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作出(2006)青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延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6)鲁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执字第15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延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延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延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延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延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