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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荆德和与张方山、淄博方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德和,张方山,淄博方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荆德和。被执行人:张方山。被执行人:淄博方泰实业有限公司。荆德和与张方山、淄博方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方山、淄博方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荆德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院从桓台县财政局扣留提取的土地出让金250000元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巩象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