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路608号209室。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86号-1美达丽阳国际商务中心9楼。法定代表人倪乐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刘领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也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未经上诉人认可,无论合同或协议中如何约定地域管辖,对上诉人均无法律约束力。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上诉人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乙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处理。”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约定,本案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了该合同,可在实体审理时解决,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