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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龙湖恒发五金压铸拉链厂与洪祖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龙湖恒发五金压铸拉链厂,洪祖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531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恒发五金压铸拉链厂,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枫林,组织机构代码X1147801-8。法定代表人吴加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雅琳,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祖归,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恒发五金压铸拉链厂与被告洪祖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恒发五金压铸拉链厂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恒发五金压铸拉链厂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恒发五金压铸拉链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恒发五金压铸拉链厂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