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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韩新方诉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方,安阳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102号原告韩新方,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杰,局长。原告韩新方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新方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一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