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继伟、刘丽红与被上诉人靳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继伟,刘丽红,靳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继伟,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红,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继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永建,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继伟、刘丽红因与被上诉人靳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3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继伟、上诉人刘丽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继伟、上诉人刘丽红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马继伟、刘丽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谢颂琳审判员 赵俊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