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现代金融XX诉被告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字第253号原告现代金融某某。法定代表人廖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江、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XX诉被告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现代金融XX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