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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现代金融XX诉被告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字第253号原告现代金融某某。法定代表人廖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江、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XX诉被告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现代金融XX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