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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水产局与王文忠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水产局,王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水产局,嫩江县嫩江镇新建街。法定代表人赵树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波,职务股长。被执行人王文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嫩江县水产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嫩渔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嫩渔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沙文俊审判员  赵 力审判员  毕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