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小琴诉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琴,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75号原告刘小琴,女,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信,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军明,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长江路与花寨路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琴诉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小琴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