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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谋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谋发,王跃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张谋发,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4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王跃祥,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9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谋发与被申请人王跃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谋发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跃祥在银行的存款112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渝023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跃祥在银行的存款112000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协商处理完毕,申请人张谋发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跃祥在银行的存款112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谋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跃祥在银行的存款1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潜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