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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姚某与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28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甬余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