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新鑫厨具店与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范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新鑫厨具店,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范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7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新鑫厨具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娄玲,经理。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住所地梅山南。负责人:范国平,经理。被执行人:范国平。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49893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范国平银行存款5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