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国会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初36号起诉人安国会。起诉人安国会诉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处长齐振郡一案,起诉人诉称,2004年政府因修建公路占用了起诉人的耕地,被起诉人齐振郡负责清点耕地上的苹果树,起诉人及村委会都在清点清单上签字确认。后齐振郡把清单全部拿走,没有给起诉人和村委会。应认定被起诉人毁掉原始清点单,制造假档案,侵害起诉人合法权益,导致十年上访。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依国家赔偿法标准按项进行赔偿,并追究其制做假档案的罪行。本院认为,依起诉人诉讼请求,本案所诉事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经释明劝导起诉人依法理性诉讼,其坚持向本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如下:对安国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 倩审 判 员 解中媛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