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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渭滨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诸暨市杭广日丰管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市杭广日丰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渭滨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诸暨市杭广日丰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霞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重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诸暨市杭广日丰管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诸暨市杭广日丰管业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686128.8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1784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84263.4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诸暨市杭广日丰管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4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诸暨市杭广日丰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7279.74元(含迟延利息93867.9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